文件
江府办[2009]53号
印发关于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发展的导向和支持作用,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江府[2008]45号)提出的多渠道筹集和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以及设立鼓励企业发展专项奖励的要求,现就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整合方式设立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一)整合现有各类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把目前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但项目较多而且分散管理的现有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例如科技、工业发展、工业技改贷款贴息、民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物流业发展、招商引资等专项资金,整合为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产业发展重点、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和财力状况,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总额,一个口子筹集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支出。其中,纳入上级考核的专项资金,仍按规定项目和考核要求反映,但综合统筹其具体支出安排。
(二)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经安排,但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结转。
2、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从一般预算支出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支出中安排。
3、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主要方向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对象:
江门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加工制造企业,以及直接为加工制造业提供服务的科技、物流等企业。
(二)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要适当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鼓励和支持。主要包括: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基地、高校科技园、科技成果孵化器和中试基地建设,创新成果产业化,承担市以上科技专项,科技型项目的引进,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发展等。
2、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企业做强做大的引导和支持。主要包括:重点领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以技术服务平台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上市,创立名牌名标,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对发展快、税收增长速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等。
3、对困难企业的帮助和扶持。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等。但对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发展或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以及未达到环保要求,技术落后、管理粗放、无法实现规模效应、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坚决不予扶持。
4、组织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经市政府同意或已列入财政预算的必要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5、专项和配套投入。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支持资金,凡已明确用途的,按其指定的专项安排;按专款专用原则由市财政在基金预算或专项收入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如核心工业园区建设的投入等;需要地级市配套的,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原则和方式。
1、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集中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到2010年基本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过于分散的状况。
(2)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一个项目即使同时符合多项支持条件,在项目实施期内只能获得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2、主要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专项补贴、一次性资助、专项奖励、贷款担保引导资金投入等。
(2)探索实行“以奖代扶”的支持方式。凡是能够以可比较的数据准确反映专项支持实际成效的项目,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招商引资等,应实行按项目实施实际成效给予奖励的支持方式。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为确保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运用,必须按照预算足额筹集、支出合理安排、使用效益提高,并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的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制订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如确有必要增加新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般可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中调剂安排,不再另行增加预算支出。
(二)加强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1、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实行预算安排总额控制,按各类专项资金的性质、项目特点和拨款时间要求,分类分期分批拨付。同时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合理调剂其额度安排和资金拨付进度。
2、各类专项资金的支出,分别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农业局、市信息产业局和市金融办等部门具体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对拟支持企业(项目)和资金拨付作出具体安排,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3、支持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4、属于工作经费性质的专项资金,按使用进度及时足额划拨到有关职能部门,确保有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合理设置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补贴、贴息、奖励和扶持的条件要科学合理,既要体现促进企业提高发展水平、提升竞争力的要求,又要避免门槛过高、企业难以获得支持。支持标准要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便于操作。
(四)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1、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制度。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用途,明确使用范围,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申报时间、受理和审核部门、核准期限等。要规范和简化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和手续,方便企业办理。获得专项支持的企业,要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合同,承诺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重点项目和单项支持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申请,由主要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项目性质和专业,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以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3、财务管理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收入和使用支出实行单独核算。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定期向有关职能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状况的材料。
4、专项资金竞争性支持制度。在同类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内,按照公开的专项支持、资助、补贴条件,在项目竞争申报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评审,选择技术水平更先进、产业带动能力更强、产出效益更高、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更多的项目给予支持。今年在贷款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积极推进。
5、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跟踪考察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考察、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估。对使用专项资金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必要时应就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
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每半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并向主管市领导和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年终要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向市政府提交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完成、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内容的综合报告。
6、监督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项目承担企业组织不力,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甚至弄虚作假、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应依照合同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专项资金的支持条件和标准,申报、审核、专家评审、财务管理,竞争性支持、绩效评价及检查监督等制度,由有关职能部门商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现行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的,经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09年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安排
(一)2009年专项资金的筹集计划。通过整合、新增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支持,今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市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支持资金共计16959万元(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资金1亿元)。资金来源如下:
1、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至今未支出的资金合计2380万元。主要包括:支持物流信息化专项资金300万元,市财政安排结余的支持物流业专项资金980万元,以担保方式支持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300万元,以及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专项资金中调剂800万元。
2、2009年财政各项预算资金合计4579万元。主要包括: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1000万元,名牌及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奖励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企业信息化和绿色光源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330万元,市科技专项支出3000万元中的科技三项和知识产权保护经费1949万元。
3、省财政安排我市的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资金1亿元。
(二)2009年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
市本级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6959万元的使用安排:
1、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600万元。
(1)安排1000万元补助、贴息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安排100万元扶持资金,进一步完善各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安排500万元信贷贴息资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贴息,鼓励担保机构发展,建立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合作平台。(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2、设立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800万元。
(1)安排200万元补助资金,扶持企业参加国内会展。(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安排100万元补助资金,扶持参与在本市举办各类会展的展览机构和参展企业。(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安排500万元补助资金,扶持外向型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3、设立企业升级转型专项资金2100万元。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的升级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安排6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投入方面包括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奖励、在建或已建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奖励、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专项经费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安排25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江门市个人或单位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安排400万元资金,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和化学制品、轻工食品、中药现代化、化纤纺织服装、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适当兼顾基础与理论科学、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攻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4)安排400万元资金,扶持市区重点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推动机电、生物、化工和电子信息产业的优化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企业开展节能工程、节能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节能宣传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培训予以扶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6)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推动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和争取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工作。(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7)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编制我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4、设立产业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1030万元。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学研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提升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
(1)安排250万元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招商项目资金。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建设科技创新机构;支持各市、区政府与高校间的合作项目;支持科研团队引进和科技招商项目;支持我市企业引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安排250万元物流发展项目资金。以贴息、补助、贷款担保、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和物流发展项目,打造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安排330万元信息化建设资金。重点支持现代制造业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建设、绿色(半导体)光源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的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现代信息服务业配套的建设。(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4)安排200万元现代农业科技资金,支持市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基地的建设,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5、设立扶持民营经济专项资金900万元。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名优企业、名牌名标企业,以及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和政企沟通的工作经费。
(1)安排300万元扶持企业上市。(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2)安排200万元奖励名优企业。每年对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等排名全市前列的民营制造业企业、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等给予奖励,营造争优、争先的良好氛围。(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安排150万元奖励名牌名标企业。表彰和奖励获得2008-2009年度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鼓励企业创名牌出效益。(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4)安排200万元境内招商引资考核奖和工作经费。(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安排50万元政企沟通工作经费。组织企业学习、培训、交流、论坛、沙龙等活动。反映企业呼声,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加强部门与各行业协会的沟通、组织行业协会评选。(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6、设立鼓励税收快速增长的市区加工制造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500万元。该专项资金用于税收属市区财政、2008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加工制造企业的奖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同时设立配套资金)
7、机动经费29万元。(市财政局负责)
省支持我市的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资金1亿元的使用安排:2009年省财政安排给我市的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资金1亿元,重点用于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
五、配套实施及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HTF〗凡需各市、区实行资金配套的,各市、区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项资金的足额筹集、合理支出和高效运用。各市、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财政局应暂停专项资金的划拨。
(二)各市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大对企业发展财政专项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