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1999]39号
关于市台商工业园高新技术工业园内企业税收征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工委,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蓬江区、江海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到市台商工业园高新技术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集中力量加快工业园的开发建设,现就在工业园内兴办的企业税收征管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到工业园投资兴办的企业,其税收按《关于成立江门市台商工业园科技工业园管理架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府[1999]18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2003年起税收仍由市级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市本级分成部分(除优惠外),属两区招商引资项目,由市财政返拨给两区。
二、市直和蓬江区、江海区现有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凡符合《关于鼓励在江门市台商工业园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的若干规定》(江府[1999]12号)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不变。
三、上述两类企业的统计工作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计部门负责,并将有关数据按招商引资关系或搬迁企业的隶属关系归口到两区或市直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