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江委办[2002]6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直投资的工业和市高新区的企业。辖下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和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需资金由所属一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1000万元。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
第三章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电子信息、生化制药、新材料新能源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机械制造、造纸、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支柱产业的升级改造与发展。
第六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以及我市的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或企业可申请享受贴息和补助:
(一)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产品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品型和出口创汇型等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幅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兼并、租赁,增加地方工业投入的民资、外资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项目;
(五)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营模式、普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或推广制造资源计划、企业资源计划等技术,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
(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章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两种方式:
(一)对使用信贷资金实施的项目,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视项目实施的情况分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
1、定额贴息根据实施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20-50%的贴息;
2、全额贴息根据实施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按银行一年期利率计算),给予全额贴息。
(二)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根据实施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情况给予30%以内的资金补助:
1、对于全额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经审查确认其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资金的适当补助;
2、对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优化产品结构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3、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其实际投入的金额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须是我市技术改造和投资发展项目库中的项目。有申请意向的企业要提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便将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申请本办法贴息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批复文件;
(三)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技术创新项目只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投资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招商引资项目除按本条款第(一)、(二)项提供的资料外,还要提供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投资到位的资金有效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分上下半年。具体时间是:上半年5月底前申请,6月底前审查下达资金计划;下半年10月底前申请,11月底前审查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技术进步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择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责评审小组审定通过。专责评审小组由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评审小组采取集中评审办法确定享受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对审定符合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经贸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企业在接通知后,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请款手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到企业帐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户和管理。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联合定期对贴息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和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