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01]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并带动我市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优惠规定
一、投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市政府规划建设江门市软件园实体区域,支持软件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凡在市软件园区创办的软件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优惠至当期园区标准的50%。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办软件企业及与我市有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发展软件产业,凡在我市投资软件产业的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为江门市荣誉市民。
第二条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壮大。
“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市软件园软件企业贷款贴息、重点软件项目开发补助、软件产业化项目扶持,并可通过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软件园内企业向市计划局申报,由市计划局会同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软件开发项目列入省以上技改和科研计划的,优先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为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凡符合证券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推荐。
二、规费优惠
第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在市软件园聚集,对在市软件园开设的软件企业,实行各项规费优惠。
电话及专线材料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通讯电路租用费比园区外降低30%,电力增容费分两年缓交。
堤围防护费按省定最低标准征收。免收软件企业生产场地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市区车辆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园区内软件企业规模,政府免费提供合理面积(250平方米以内)的开发办公用房3年。新软件企业创办后3年内,为主要管理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在软件园生活区免费提供住房,期满后购置开发用房及生活配套用房的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三、税收优惠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对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每月扣除4000元的各类补助及开支。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软件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出口贸易及出入境优惠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为软件企业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外经贸部门要优先安排软件企业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一条 为适应软件企业参与国交往的需要,凡到我市投资创办软件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给予免费办理往返港澳特别通行证,并优先办理出境考察、学习、学术交流等签证。
第十二条 创办软件企业及受聘于软件企业的外籍人士、留学人员,公安、外事、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及居留、劳动就业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其认证费用。市软件园区内出口型软件企业认证费用除争取上述支持外,市财政另给予适当补助。
五、收入分配及奖励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发明者及贡献者作价入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利润可按规定比例折股分配。
第十六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市政府每年在用于科技奖励的资金中,专项安排对通过评审确认的重大软件成果主要研制人员直接给予奖励。
六、人才吸引与培养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市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办软件专业和软件技术培训班,教育部门在专业设置、招生、管理上提供服务,并在教学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我市建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八条 进入我市从事软件开发的软件系统技术人员,凡经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组织认定拥有实际应用前景的软件成果的,经用人单位推荐,人事部门审核,安排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市落户,并一律免收入户费用,其子女优先安排进入我市重点中小学就读。
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及本市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安、外事等部门简化其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经公安部门批准入籍的外籍人员及中国籍留学生在我市从事软件行业者如需入户本市,参照对国内软件人员优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到我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制定的优惠政策,对其中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作个案处理,给予更大的重奖。
七、采购事项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含网络工程等),如需外购应用软件或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购市软件园软件企业的产品及服务。
八、软件企业认定和行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我市软件产业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建立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由软件行业企业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或年审结果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并由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后,软件企业可持有效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正式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含基础元件)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除比照享受我市鼓励在台商工业园、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若干规定及本规定中软件产业优惠外,市政府将视个案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二十八年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软件企业享受我市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我市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市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同时享受国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和本规定,凡进入江门市软件园的软件企业享受本规定划定的园区特有优惠。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