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发[2003]7号
一、明确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的经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推动江门五邑侨乡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市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努力为民营经济营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利、管理上有秩序”的良好发展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全面发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二、放开投资经营领域
取消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投资限制。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以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允许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我国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加快进入。
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具有相应资质的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竞标参与道路、桥梁、港口、车站、供水、供气、消防、环保、园林、绿化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
鼓励私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包括道路、桥梁、港口、供水、供气、公共客运、出租小汽车、公共停车场、发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经营权,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路灯、园林绿化等的维护、保养、保洁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文、教、卫、体项目。包括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设施、体育健身俱乐部和旅游服务等项目,或从事经纪、代理、中介、文化事业、电子信息服务等特殊行业的经营。
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金合股成立投资公司,自担风险,自主投资;参与组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或自行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并可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鼓励私营企业或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私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除可享受企业改制的政策优惠外,还应视同新办私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条款给予优惠扶持;产权交易价格可在剥离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后,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资产评估收费给予优惠,产权转让和原企业财产的变更登记办证规费,按现行标准下限的50%收取。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并投资对其改造、扩建的,也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三、放宽投资经营资格限制
鼓励外地人员来我市投资创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暂住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经公安机关批准,持在江门市取得实际居留、暂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可视同国内居民申办相应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放宽前置审批。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的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江门市区的饮食、文化娱乐等需要审批的特殊项目,必须公开设立条件,由主管职能部门设在市行政总汇的窗口受理,行政总汇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型项目,可先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前置审批完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
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开办科技型、外向型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到5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对其他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规定限额60%以上的可予核准先注册登记,剩余部分允许在一年内补足。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科技型、农业开发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知名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娱乐行业等国家限制的品种和行业外,其他行业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
放宽私营企业冠江门市名的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营企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可冠江门市名称:(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3)连续两年纳税30万元以上;(4)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5)注册商标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评定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6)属国家、省和市的扶持开发项目或科技项目;(7)开发产品经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家或省的空白;(8)产品获省级以上优质奖。新申请冠江门市名称的县级市(区)属企业,其税收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征管;原冠县级市(区)名称的私营企业改冠江门市名称后,其税收征管关系不变。
冠广东省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的条件,按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搞行业垄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用电、用水、设计、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一律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市内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坚决落实国家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和指导,切实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私营企业分类给予特别扶持奖励。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现有年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江门市或各市区本级库以下简称本级库总额2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2002年的增加额以下简称增加额计算,分档给予贡献奖:年税收入本级库2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30%;年税收入本级库4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35%;年税收入本级库8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40%;年税收入本级库16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45%;年税收入本级库300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加额的50%。贡献奖从2003年起一定三年,奖金由企业税收入本级库的同级财政以下简称同级财政)支付。——对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第一、二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至第六年给予50%的奖励。鼓励私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其开发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实际发生的科技投入额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科技投入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以抵免的可顺延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
——对新办的实业型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第一、二年给予7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对进入各级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第一、二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私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对投资额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总部设在我市并在我市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集团,实行特事特办,在用地、扶持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五、实施用地优惠
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凡是有条件的市(区)、镇,要按照“统一规划、完善设施、提供服务”的要求,建立工业园区,并制定各种比市直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和促使私营企业进入园区集中发展。在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省级民营科技园,进园投资发展的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本意见及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省有关部门对重点民营科技园的政策扶持。
对私营工业企业给予用地优惠。凡进入工业园区的私营工业企业,其用地不收土地出让金;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其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特殊优惠。
对有实力自办工业园的私营企业集团,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三年的,可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向其提供工业用地,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并提供一定的配套生活和商业设施用地,并按同类用地价给予优惠。其招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作转让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私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同地类工业用地价格确定。
鼓励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和外来员工宿舍。
私营工业项目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超过现行标准的50%收取,各市(区)、镇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为优惠的标准。
六、给予信贷支持
按照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私营企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加大对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受理、审批等环节上对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给予更大的支持。对私营企业贷款,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提高私营企业贷款所占的比例,并优先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私营企业发展。
改进对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私营企业信用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信用形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评定私营企业的信用等级。金融部门可根据信用等级对经营前景、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优质私营企业给予一定的授信贷款额度,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尽量满足符合贷款条件的私营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私营企业用于贷款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抵押物的质量及变现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积极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为私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设立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根据私营企业抵押物相对不足的特点,重点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并确保其为私营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占总额的70%以上。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私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积极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金融、外经贸和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灵活运用多种信贷工具,积极开展面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解决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产权办证问题。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为私营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业确权中遇到的问题。因私营企业发展需要受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原出售单位或个人所出具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合法和属实,权属关系无争议的,均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七、鼓励技术进步和创名牌
大力引导、推动私营企业的技术进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发动科技研发、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创办各业科技孵化器,为私营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每年选取100个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并帮助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私营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鼓励私营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科技项目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由同级财政再给予上级拨款额50%以上的专项资金支持。
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创建民科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中心达到省级标准的,除可获得省的资金支持外,由市财政再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达到市级标准的,由企业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私营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和市计划目录的,自销售之日起,属于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在3年内,属于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入本级库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鼓励私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从科技经费中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补贴。
鼓励私营企业创建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重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以及江门市名优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为免检产品的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来源由同级财政列支。各类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免检产品和市名优品牌,在其有效期内,免于本地区的质量监督检查。
切实帮助私营企业抓好认证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私营企业的质量工作,引导和帮助私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制定具体办法对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八、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凡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成立1年或以上的流通型私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私营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的,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销售收入、创汇水平或出口供货额等条件的限制。私营企业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方面,享受与其他经济成份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对出口额较大的私营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设立扩大外贸出口奖和优化出口结构奖,奖励措施由市外经贸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与公有企业同等待遇。自营进出口生产性私营企业年出口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的50%予以奖励,以扶持企业继续发展出口业务。
为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便利。对经省、市认定的外向型高新技术企业,海关给予便捷的通关便利。私营企业负责人出境出国经商、投资办厂、商务考察、开拓市场、签订合同等,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或通行证。对于商务往返港澳通行证指标,可以不指定落实到个人,由企业自行支配、变更。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水平的私营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在出境配额允许的情况下,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给予办理非公务往返港澳出境手续。政府部门在组织出境、出国商务考察或经贸活动时,应邀请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参加,并协助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其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的专用车辆,经市农业和交通部门认定,发给绿色直通车证,在本市范围内免收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费。
各市、区和外经贸部门要为私营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国外、境外的经济信息,多向国外、境外市场推介优秀的私营企业,组织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推动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到国外、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承揽工程、参与招投标。
九、加强企业家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尊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和社会地位。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树立私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建设者的观念,大力营造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群众创业的社会氛围。各级地方和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帮助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名额中,要适当增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的比例。各级统战部门要积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的举荐和政治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在各级政府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中,来自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应占一定比例。
积极帮助私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高层次人才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引进具有初、中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的技术、管理骨干,允许本人及直系亲属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户籍。对私营企业中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考的人员,可直接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档案保管费。职能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私营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主动帮助私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对口联系,为私营企业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机关作风,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减少审批项目和环节。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管理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直接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呼声、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协、私协和商会的作用,建立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提供各类服务。
由市经贸局承担民营经济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做好经济分析与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私营企业跟踪服务、信息征集和分析制度;督促和检查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
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各级要重视发挥工商联、个私、私协和商会的积极作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应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注重树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继续加大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其合法收益;在经济交往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摊派有权拒绝和举报。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作用,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查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事项,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对阻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43大力表彰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以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税收和技术进步等指标为重点,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私营企业30强的评定。对获得30强称号的私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给予重点扶持,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及各市区每年要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会议,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表彰先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推动民营经济发展。44.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考核、检查、督促。要把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税收等指标和改善投资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办实事等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