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江府办[2005]56号
关于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改善我市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经商人行市中心支行和江门银监分局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重要性的认识
民营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力量,近年来,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据统计,目前我市金融机构投向民营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工商企业贷款余额的一半以上,比重逐年上升;据测算,今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要依靠银行融资解决。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有效解决我市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既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鼓励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也是支持银行机构实现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政府、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善我市融资环境,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目标
继续健全融资信用体系,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力争通过3到5年时间努力,把我市建成信用环境良好、融资环境优越、民营企业融资方便快捷的地区之一。
三、协助银行机构降低投放风险
(一)建立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江门银监分局、市银行同业公会配合,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银行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征信管理有关规定,尽快将涉及信贷和担保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凡进入征信系统的企业,有关银行机构在审批企业贷款以及进行资产保全时,需要到政府部门查核企业资料的,经人行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可直接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征信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具体程序由人行市中心支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市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产、技监、财政、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为银行机构提供信息资料,具体是:公安部门提供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是否超营业范围经营业务;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欠税情况;国土和房产部门提供企业贷款抵押物的权属资料,限制内容及其拖欠税费情况;技监部门提供企业产品的有关指标和在市场上的先进性等资料。其他部门也应根据自身的职能为银行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银行机构到部门查核资料时涉及收费应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二)促进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公布、处罚机制,确保中介机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
(三)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力度。人行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以及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机构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银行同业公会应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将银企合作良好的正面典型事例通过新闻媒体作专题宣传报道,并继续将不守信用的欠贷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告。同时,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大力度侦办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清理影响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秩序的不良因素。
四、银行机构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
(一)提高审批效率。银行机构应通过媒体或金融信息发布会等途径,定期公布企业信贷的基本条件,让民营企业对申办信贷的调查、评估、审批流程有充分了解,如公示信用评级标准、信贷调查所需资料等。应结合实际建立“贷款申请回复时间公开承诺制度”,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承诺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各银行机构应积极争取适当下放基层机构贷款的审批权,合理确定信贷审批授权体系,区别地区状况、机构状况和业务风险状况,适当扩大部分低风险信贷品种的审批权限。
(二)切实改进信贷管理。各银行机构应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实地调查分析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判断民营企业信贷风险;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将企业资质状况等纳入评级指标体系。对一些与银行有较长合作关系、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民营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信贷力度。另外,各银行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实施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等政策,考虑给予优惠利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三)进一步创新信贷方式。银行机构在运用传统的贷款方式开展信贷业务的同时,应注重挑选成长性好、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贷款创新,如“仓单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贷款”等融资品种;对民营企业的大型或成长型技术项目,应探索“银团贷款”、“风险融资”等融资品种,并根据民营企业客户的不同需要,为其度身订做金融产品,提供结算、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等全方位的金融套餐服务。
五、继续为银企沟通搭建服务平台
人行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要根据我市经济金融运作情况及市场对融资品种的需求,组织各银行机构通过金融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展示金融机构结算、汇兑、信贷、中间业务等现代金融产品。市经贸、外经贸、科技、工商联等部门要分期分批推荐有融资意向的企业与银行机构接触沟通;银监部门也应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做好协调指导。与此同时,各级经贸、行业协会、银行机构应探索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通过联盟会员开展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融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及法律顾问等服务。
六、积极引导外地银行来我市发展业务
市金融办、市招商局、江门银监分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外资银行和我国的股份制银行联系沟通,积极推介我市良好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前景,吸引外资银行和我国的股份制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市经营的银行机构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金融机构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标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灵活的员工激励制度。
(二)股份制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时,经市政府批准,所购土地按市场地价给予优惠。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市的金融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也给予一定优惠或一次性补贴。
(三)金融机构的博士、博士后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直系子女入读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优先选择优质学校;入读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优先选择优质学校。
(四)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如属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贴等待遇按市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其调动手续,如资料齐全的,人事部门应随到随办。
七、支持引导多元化融资渠道
(一)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继续鼓励民间投资在我市设立和发展担保公司,特别是要积极吸引外地实力雄厚的机构来我市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与此同时要努力推动现有担保机构发展壮大:一是根据财力实际,市政府安排资金增加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资本金,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吸纳社会资金参股,增强资本金实力;二是经贸、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强化对担保公司的指导,探索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协会,提高担保业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信用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每季度将有关业务报表送人民银行备案;三是促进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尽量减少各项费用,降低中小企业筹资成本;四是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公示为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和申办程序,让民营企业充分了解担保机构的经营运作,增加合作机会。
(二)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到我市发展。对在我市投资发展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省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且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70%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视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大力促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一方面各市、区要抓紧挑选一批成长性好、潜力大的企业,帮助他们做好总体策划,使其股本规模、股权结构、主业定位、资金投向、发起人和中介机构选择等与上市要求相吻合,大力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推进现有上市公司的优化重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正确引导民间借贷。人行市中心支行和江门银监分局应建立对民间金融的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公安部门对涉足民间借贷的黑势力应予以打击,清理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二○○五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金融 民营企业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