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款
对已设立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一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五款第一项
引进先进技术支付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五款第二项。
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外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1)按照合同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2)外国投资者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2条
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够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款
转让技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款第一项
减免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措施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扩大到全国地区。见国发[1999]13号)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起重机属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以上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8、9条及实施细则第75条(1991年4月)
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以上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第10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1条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缴纳所得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以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缴纳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款(国税发[1999]173号)
外籍工作人员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2条(1987年8月)
先进技术型企业优惠政策
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交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 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4、5、6、7、9、10条(1986年10月11日)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15%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均可免征进口关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免征出口关税,但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等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
(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
以上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第4、5、6条(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
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企业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审核后办理免税手续。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按上款规定办理。
其他
企业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件并予以审核后免税放行。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第5、6、8条(海关总署1991年第26号令)
其他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款
对已设立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一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五款第一项
引进先进技术支付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五款第二项。
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外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1)按照合同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2)外国投资者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2条
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够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款
转让技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款第一项
减免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措施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扩大到全国地区。见国发[1999]13号)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起重机属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以上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8、9条及实施细则第75条(1991年4月)
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以上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第10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1条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缴纳所得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以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缴纳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款(国税发[1999]173号)
外籍工作人员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2条(1987年8月)
先进技术型企业优惠政策
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交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 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4、5、6、7、9、10条(1986年10月11日)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15%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均可免征进口关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免征出口关税,但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等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
(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
以上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第4、5、6条(国家税务局1991年3月)
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企业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审核后办理免税手续。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按上款规定办理。
其他
企业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件并予以审核后免税放行。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第5、6、8条(海关总署1991年第26号令)
其他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