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滨管委〔2023〕2号
为推动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融入 ,打造港澳居民和世界华侨华人引资引智创业创新平台,围绕吸引 资源、资本在银湖湾滨海新区实现投资建设、创新创业、康养旅居,打造珠江口西岸产业高质量新集聚地,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20〕3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抢抓 、深圳先行示范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重大机遇,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把银湖湾滨海新区打造成为内地与港澳合作发展示范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高水平协同发展新样板。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推动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出台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产业、资源、人才向滨海新区集聚,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到2023年,出台相关奖励扶持政策,从项目落地、人才引进、产业集聚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打造成为大湾区大健康产业集聚的“政策洼地”;到2024年,招商成效初现,引入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健康服务、科创教育等优质资本、资源,逐步推动银湖湾大健康产业合作区建设;到2025年,落户项目加快动工建设,部分项目建成投产,产业集聚发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效果明显,构建大湾区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新高地。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入库统计关系在滨海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招商引荐人”除外);个人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区且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个人,其中退休人员返聘的,须在滨海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连续累计满一年。
本办法中的“现代服务业”是指科创教育、综合服务、医疗康养、滨海旅游(文化创意、文化旅游)产业。
“产业项目”是指符合江门市八大核心战略性产业集群、十五条重点产业链政策要求,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定位,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且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制造业项目(不含工业房地产),具体包括:
(一)生物医药产业链,包括 “医疗器械制造”领域全行业类别。
(二)智能装备产业链,包括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增材制造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器零部件加工、其他专用设备制造等行业类别。
(三)经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集体会议审议,符合滨海新区未来发展需求的其他产业。
四、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地
(一)加大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参与滨海新区项目招商,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洽谈且成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法人组织为该项目的招商引荐人,同一项目(含增资扩产)只能有一名招商引荐人。自引入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两年内,固定投资累计统计入库达到1-5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按引入项目固定投资累计总额的0.2%、0.25%、0.3%奖励招商引荐人,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且仅可申领一次。
(二)支持高新企业落户新区。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产业项目且约定固定投资总额在2.5亿元以上,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投产前在新会区租赁厂房开展过渡性生产的,按每月最高15元/平方米给予租赁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可以分次申请补助,每次至少申请三个月,最多十二个月。
(三)鼓励高新企业集聚发展。在滨海新区内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若在滨海新区购买或租用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经营且承诺5年内不搬离的给予补助。其中,购买厂房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平方米,自取得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后一次性支付;租赁厂房的,按每月最高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最多补助2年,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逐年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购买补助和租赁补助。
五、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项目加快发展。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且纳入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项目企业,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达到1亿元(含)之日起,其在江门市内银行机构用于滨海新区项目的建设(厂房建设、厂房装修)、设备购置(当年新购置,时间以发票为准)的贷款,可按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50%享受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只可以申请一笔贷款贴息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该贷款已获得区级以上同类贴息的不能重复享受本项补助。在滨海新区设立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房地产行业除外)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400万元。
(五)加快健康制造集聚发展。高标准建设高端制造、科创研发、人才服务等产业载体,吸引医疗设备产业进驻,加快健康制造产业发展。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新落户的康复辅具、医疗器械等先进装备制造项目,累计统计入库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统计时间为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单独供地)或《不动产权证》或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非单独供地)起两年内。鼓励校企合作、医企合作,支持企业结合健康服务产业研发、生产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等,并优先在滨海新区推广、应用。
(六)支持医疗器械研发。滨海新区企业新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在滨海新区生产的,每个注册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新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滨海新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七)促进科创增量提质。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主动升级提档,对企业完成高企认定、实施成果转化、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等按《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简称“科创十条”)给予支持。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院,自其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且有实质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办公用房(不含保障性用房、工业厂房,下同)和研发仪器购置补助。办公用房补助以实际面积和租金计算,逐年申请,每所研究院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其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且在滨海新区实际使用的关键仪器设备(非二次转让,生产性设备除外),按该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同一研究院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对落地滨海新区并在2022年后获得港澳政府资助的创业项目团队或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自创新团队或企业带项目落户滨海新区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按项目实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及租金计算,逐年申请,同一团队或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最高100万元,最多补助2年。上述办公用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申请单位(项目)仅能申请一项。
六、推动健康服务产业发展
(八)打造港澳特色康养产业。参考横琴“澳门老街坊”建设模式,鼓励港澳和海外高端医疗管理机构、康养服务机构进驻滨海新区,对标港澳康养服务标准,建立集康复、疗养于一体的国际一流健康服务体系,满足国内及港澳居民、华侨华人康复康养需求;推动“文旅+康养”结合,支持主题项目与康复康养融合发展,建设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打造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九)培养健康服务人才。支持境外高水平教育机构在滨海新区开设健康制造、健康服务产业的专业课程。鼓励港澳企业建立特色护理、护工培训基地和老年护理研究中心等,与滨海新区高校合作开设护理专业,引入国际先进护理培训体系,为滨海新区健康产业培养专业护理、护工人才。
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十)加大人才补贴。建设人才集聚高地,吸引更多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型人才服务滨海新区,对从事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的高管、骨干人才,在滨海新区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2%进行奖励。
(十一)加强人才集聚。对从事产业项目、科创研发、高等教育工作且本科以上学历且未持有新会区房屋产权的人员,给予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除外)。在滨海新区缴纳个人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超过2年,在滨海新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别墅、商业公寓)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贴,商品房在五年内只能自住。缴纳个人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连续租赁滨海新区房屋满一年且申请时仍在职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逐年申请。本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江门市人才房补贴或(住宿)待遇的不得申领本购房或租房补贴。
八、强化要素综合保障
(十二)建立对接机制。与统战、侨联部门密切对接,搭建跟港澳政府部门、华人商会、协会、高校的有效渠道,形成长效联系机制;主动链接著名侨领、港澳乡贤等资源,定期推送招商宣传,开展精准对接,不断扩大对外招商的优质项目储备。
(十三)健全保障机制。为企业提供预约上门办理涉外单位备案手续。开通华侨华人办事便捷通道,推进服务数字化、规范化、移动化、智能化。优化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迁移登记等涉企领域流程和简化手续,加快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使用,推行“四免”政策(免材料、免表单、免实物、免签名)。推广粤港、粤澳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业务,便利港澳居民在香港、澳门缴交境内相关费用。
(十四)争创政策试点。争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在滨海新区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支持港澳已获药品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将在港澳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转移到滨海新区进行生产和上市。
九、附则
(十五)本办法由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本市、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奖励(补助、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六)本办法奖励、补助及补贴资金来源于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财政资金。每家企业(机构)每年累计奖励(补助)最高800万元、个人每年累计奖励(补贴)最高5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核实上一自然年度/累计统计入库的数据为准。企业(机构)或个人纳税情况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本扶持办法中“以上”“最高”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十七)除特别说明外,获得本办法奖补的企业(机构)需承诺自获得奖补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滨海新区、不改变在滨海新区的纳税义务。对企业(机构)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补或不履行承诺的,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向该企业(机构)或个人继续发放奖补并追回已兑付的奖补资金。
(十八)本办法奖励(补助、补贴)以集中形式兑付(除第四点(二)外)。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将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兑付通知,企业(机构)、个人根据通知填报上一自然年度符合条件的奖补事项(具体以兑付通知为准)。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每年9月底前对企业(机构)、个人奖补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机构)、个人进行一次性集中兑付。
(十九)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