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
JMBG2022032
江人社发〔2022〕20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补贴(含补助,下同)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明确有关补贴措施
(一)我市实行的“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自2022年12月31日起退出实施。在此日期前已经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通过的彩虹计划项目,可继续审核拨付。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政府参与投资的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减少或免除场地租金、物管费等服务,水电费按实际运作代收代支。经认定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结合实际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提供减少或免除场地租金、家具奖补、举办专项活动奖补、品牌创建奖补等多种优惠措施奖补措施。
二、完善补贴申领服务
(一)补贴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申请对象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提交到相应的受理机构。
线下申请:申请对象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录“信息系统”进行补贴申请预审工作。资料核验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对象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从预审通过当日起算,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发现申请对象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应当在系统退回补贴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原因或补全申请材料。若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对象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申请对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现场确认或补正资料的,可在现场确认或补正材料期满之前通过“平台”向受理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现场确认或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告终止,申请对象需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对象应当携带《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和申请材料(即《指导清单》对应补贴“应提交材料”所列材料)到受理机构现场办理确认手续。对于可进行延续申请的补贴,在申请材料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需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即可,无需再次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4..申请对象按照季度或半年延续申请补贴,每次延续申请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1年,申请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但享受社保免缴或缓缴政策除外。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对象现场确认通过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系统”的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除外)申请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对象银行账户。
(二)简化申请材料。
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证便民”部署精神,进一步减轻申请对象的负担,提高申请效率,对我市“信息系统”已实现自动校验、联网核查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的划型材料(系统无法核查的除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经过我市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2.申请补贴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企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可不再提交书面劳动合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审核效率,尽量压缩补贴审批时间,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可实行先发放后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同一申请对象初次申请时核验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三)推进补贴“直补快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实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直补快办,加快构建政策找人、无感智办、直补快办的落实机制,扩大政策落实效率。对能够直接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凭证的,可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密审核频次,做到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对主动申请或筛查确定的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补贴发放。就业补助资金不足时可适当延迟补贴资金发放。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上级补助各县(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用,每年度结束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对上级补助就业资金使用进度不理想的县(市、区),予以收回结余资金再重新分配统筹使用。
各县(市、区)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要强化资金发放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和管理。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并按照《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分类做好政策衔接
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调整的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指导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由申请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可暂要求由申请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所称“基本身份类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申请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二)申请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资金应优先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本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申请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应发放至其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三)申请对象首次申请就业类补贴(基层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招工补贴、劳务协作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需要满足特定身份条件的,以其入职时是否符合此身份为准;申请对象首次申请创业类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需要满足特定身份条件的,以其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是否符合此身份为准。
(四)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六)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划型以其所属总公司划型为准。
(七)《指导清单》内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对上述补贴有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9〕113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7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
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
(二)补贴条件 |
1.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不含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下同)。 |
(三)补贴标准 |
根据补贴对象就业地确定补贴标准,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在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就业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2.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3.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保所在地为准。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港澳居民就业资助不得叠加享受。 |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
(二)补贴条件 |
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273元/人/月; 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91元/人/月; 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 |
(四)补贴期限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
(五)应提交材料 |
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3.就业登记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应届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以及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除外)。 |
(二)补贴条件 |
在我市小微企业或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每月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以下高校毕业生,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其中: 1.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2.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3.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1.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 2.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 3.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最长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计算。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毕业证书; 3.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 4.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人证。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或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3.是否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保所在地为准。 |
(八)其他说明 |
符合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可予以补贴: 1.由市、县(区)级单位下派到镇(街)级或以下岗位工作的人员,经派出单位确认,可以按其实际就业地标准给予补贴; 2.在村(社区)成立的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非村(社区)“三委”成员〕,经镇(街)政府确认,可以给予补贴。 |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
(二)补贴条件 |
1.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三)补贴标准 |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给予劳动者补贴;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最长不超过1年。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广东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
(六)应核验信息 |
1.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情况; 2.工作完成情况。 |
(七)申请程序 |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
(八)注意事项 |
本补贴由用人单位通过线下申请的方式,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直接发放至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账户。 |
五、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或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回国创业华侨。 |
(二)补贴条件 |
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三)补贴标准 |
10000元。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身份材料:(1)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2)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5)返乡创业人员,属在乡镇创业的提供户口簿,属外出求学返乡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市外务工返乡的提供社保缴费记录;(6)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证。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1)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2)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3)属返乡创业人员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本市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4)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
六、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我市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5.回国创业华侨。 |
(二)补贴条件 |
1.租赁场地用于初创企业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2.创办的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三)补贴标准 |
按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补贴,最高6000元/年。 |
(四)补贴期限 |
累计不超过3年。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身份材料:(1)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2)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5)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证; 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1)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2)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3)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
七、招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二)补贴条件 |
1.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500元/人。同一企业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社保缴费记录; 3.规上企业信息; 4.首次在江门就业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于新招用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者以老带新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
八、劳务协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二)补贴条件 |
1.成功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 2.被介绍的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我市重点用工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每人400元;自然年度内累计成功介绍达100人以上的,该年度内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同一机构年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四)补贴期限 |
每年一次。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户口簿; 3.被介绍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4.单位注册登记信息(仅市外机构需提供); 5.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市内机构); 2.社保缴费记录;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信息; 4.是否重点用工企业。 |
(七)注意事项 |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机构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外机构可按照被推荐劳动者就业的县(市、区)自行选择申请地。本补贴按自然年度申请,本自然年度产生的劳务协作补贴应在下个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本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
九、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
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 |
(二)补助条件 |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被安排在我市就业。 |
(三)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1000元。 |
(四)补助期限 |
最长不超过18个月。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出勤记录。 |
(六)应核验信息 |
我市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名单。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港澳居民就业资助不得叠加享受。 |
十、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我市家政服务企业。 |
(二)补贴条件 |
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家政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家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
十一、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一)补助对象 |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
(二)补助条件 |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 |
(三)补助标准 |
每个10万元。 |
(四)补助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 2.网商交易记录; 3.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示范站场地现场情况(需现场核查)。 |
(七)申请程序 |
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开展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
十二、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一)补助对象 |
创业5年内企业的经营者。 |
(二)补助条件 |
1.参加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含创业加速营); 2.到课率达到90%以上; 3.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
(三)补助标准 |
每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 |
(四)补助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学员报名申请表; 3.学员个人资料(基本身份类材料、工作履历等)。 |
(六)应核验信息 |
1.初创企业经营范围; 2.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 |
(七)申请程序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开选定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的承办方,承办方根据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参训名单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培训完成后,由承办方汇总材料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直接发放至初创企业经营者的账户。 |
(八)注意事项 |
同一初创企业只能有一人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参加过往年创客素质提升班(包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或创业加速营的学员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其他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
十三、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创业团队或企业。 |
(二)补贴条件 |
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有关单项赛中获奖。 |
(三)补贴标准 |
1.企业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金、银、铜奖及优秀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1)团队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及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实行分阶段申报补贴。第一阶段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项目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在江门市内登记注册成立经营主体,同时满足正常经营3个月、吸纳就业3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给予第二阶段补贴。(2)团队组(或相应组别)优秀奖按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获奖项目团队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获奖项目资助申领书; 3.其他材料:项目获奖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获奖情况; 3.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 |
(七)申请程序 |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
(八)注意事项 |
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
十四、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
(一)补助对象 |
江门市各类院校。 |
(二)补助条件 |
根据市场需求,经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设家政类专业并按程序招生。 |
(三)补助标准 |
每培养一名大专(高级工)班学历以上学生,给予院校1000元补助,同一院校最高享受10万元补助。 |
(四)补助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学生花名册; 2.学籍材料及学历证书。 |
(六)应核验信息 |
院校开设家政类专业情况。 |
(七)申请程序 |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八)注意事项 |
补助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学历后六个月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十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二)补贴条件 |
1.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
(三)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五)应提交材料 |
1.见习协议书; 2.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3.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4.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登记信息; 2.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3.见习人员参保信息(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见习期未满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以见习协议书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限结束前离职的,补贴期限以其在见习单位实际工作月数为准)。 |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2.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5.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
6.应届毕业生:指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起算时间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准。
7.家政服务企业:指雇用专业家政服务人员为社会家庭提供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需涉及以下内容: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养老服务;养生保健服务;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病人陪护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
8.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9.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0.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市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1.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2.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清单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3.企业经营者: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股东、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经营者。
1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法人企业。
15.重点用工企业:指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
16.村(社区)“三委”:指村(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