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府办〔2020〕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2020年4月8日
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精神,以医养结合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医养服务体系建设
编制江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将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结合辖区医疗机构布局情况和发展计划,以满足老年人就近享受医养服务为原则,2020年市统筹编制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需要的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重点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二、推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供给
出台政策落实新出让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移交标准、移交接收部门。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具体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四同步”职责。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2020年底前,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方案及优惠政策措施,盘活整合闲置资产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分类用地政策。[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快推进公办机构医养服务融合发展
实施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示范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重点配置护理型床位,提升医养服务水平。2022年底前,各市(区)至少建有1间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支持市、县、镇三级医疗机构开设养老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两院合一”,鼓励养老机构增设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有条件的基层卫生机构可设置康护、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建立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激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探索盘活现有资源,承担更多的医养结合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各市(区)完成2个以上医疗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的试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医养服务。2020年底前,市级制定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办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四、大力支持民办机构多元发展
修订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扩大新增床位补助和运营补助范围。按规定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探索以奖代补形式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落实医养结合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五、重点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2020年6月底前,市级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0年底前,制定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推动农村“互助式”养老模式。到2022年,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镇至少建有1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医疗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整合多方资源,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人设立家庭病床、引入家庭医生,进一步完善家庭病床、居家护理内容和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六、探索完善医养服务医疗保障体系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和居家社区医养服务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政府主导、多方筹资、企业承保、自愿参保”保险模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医养保险产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策。[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江门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七、建立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健全“三社+志愿者”联动机制,加强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巡访服务。探索“时间银行”模式,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长的储蓄与回馈、正向激励等机制。探索医养教结合模式,依托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发展老年教育,开展传播养老知识等宣传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和整治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八、持续提升智慧康养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五邑大学与香港岭南大学合作成立的“居家养老联合研究创新中心”和“智能居家养老示范中心”,推动我市智慧养老应用发展。建设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老年人康养信息档案,共享部门间老年人信息,强化医养服务机构信息化管理,实现养老服务在线办理。加大力度推动居家养老助残“平安通”服务扩面扩容,推动“平安通”服务与家庭病床、网约护士等医疗服务融合发展。[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五邑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九、大力加强医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引导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制定养老服务专业就学资助、就业促进政策。依托院校、医养服务机构等建设医养结合人才实训基地,建立医养服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协同行业学会协会和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研究出台培训补贴政策。推动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配套激励机制,研究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就业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享受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十、不断拓宽康养服务投融资渠道
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投资康养服务产业。创新康养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以利率优惠等方式加大康养服务融资支持力度。简化康养服务融资流程,减少融资附加费用。探索允许产权明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办或合办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江门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康养服务业
将康养服务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医养结合作为康养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探索“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模式,引导有意向的社会企业发挥本业优势延伸业务至康养服务,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兴业态。鼓励和支持利用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对康养服务和产品进行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康养服务消费领域,培育产业品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十二、主动对接“双区”医养服务需求
结合 和支持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发展需求,大力发展中高层次医养服务机构,积极对接“双区”老年人医养服务需求。探索以促进港澳老人来江消费为切入点,挖掘我市康养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强与“双区”医养服务人才交流、培训。[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康养服务发展保障机制
健全江门市国家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完善江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市康养服务发展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区)政府要将康养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康养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当地康养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自2021年起各级政府要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使用,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康养服务力度,支持康养服务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