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2021)
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2021)
JMBG2021049
关于印发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2021)的通知
江建〔2021〕26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2021)》,业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该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2021)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日
(联系人:谭艳雯,联系电话:3831959)
附件
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2021)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和罚则规定 |
适用条件 |
豁免类别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工程未开工建设,能主动依法补办人防报建手续。 |
免予罚款 |
2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犯,且能按期完成整改,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
免予罚款 |
3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初犯,且能按期完成整改,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
免予罚款 |
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和罚则规定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300平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 |
2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修建人民防空质量不合格,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经整改能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修建人民防空质量不合格,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经整改能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 |
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021)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和罚则规定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1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工程防护效能或者拆除防护设施2000平方米以上,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
3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非初犯,拒不整改,倾倒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
4 |
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审图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5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多于2000平方米的,拒不整改。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