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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848845793/2024-0011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6-05
名称: 关于《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的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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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的

发布日期:2024-06-19 浏览次数: -

原文内容: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的通知

图解链接:图解《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

视频解读:《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视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为适应法律法规的更新,保障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统一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编制了本《规则》及配套《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门市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四、主要内容

  《规则》包括正文和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两个部分。

  (一)正文部分

  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实施依据、原则,自由裁量权适用条件、自由裁量权监督保障等内容,规范了不同情形及对应裁量幅度,明确了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并对《规则》实施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正文重点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类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对“一事不再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细化明确。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考虑当事人认知态度、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作为应当从轻或减轻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引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突出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基层迫切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权事项,涵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行业领域79项违法行为,以表格形式明确自由裁量法律依据、裁量幅度、情节及细化裁量基准、实施主体,行使裁量权更规范统一。

  五、《规则》重要意义

  1.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权威高效

  《规则》及裁量基准的制定实施,将有效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约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统一性,执法更公正文明、权威高效,提高执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2.增强法律实施可操作性

  《规则》及裁量基准进一步整合法定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明确相应的裁量幅度、审理程序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操作规则和实施标准,法律实施操作性更强。

  六、实施期限

  自2024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9日。

  七、联系方式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750-3279660,3279283。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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