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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18F/2024-0006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5-17
名称: 文本解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文号: 不编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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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

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一、本工作制度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通过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引导当事人自纠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本工作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答:当事人近二年首次违法,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定执法观察期的违法行为;

(二)国家、省规定的适用执法观察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仅违反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或环境损害后果轻微的;

(四)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前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在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哪些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九)项情形:

1.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3.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7.经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构成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从重处罚情节所列的情形:

1.一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含2次)以上的;

2.不配合调查取证;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

4.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7.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1.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执法观察期,且对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3.违法向环境排放或者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害有毒物质的。

本工作制度的适用期限是多久?

答: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 0750-3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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