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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699781540H/2021-0073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0-12
名称: 关于印发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人社发〔2021〕219号 JMBG2021036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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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浏览次数: -

JMBG2021036

江人社发〔2021〕2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2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形成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功能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江门市内以人力资源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集聚原则。

(四)人力资源丰富、产业集聚度高、交通方便、生活便利区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人社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服务经济发展。园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高,较好满足服务当地企业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符合当地产业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

(三)规模优势明显。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台山、开平、恩平市不低于1亿元)。

(四)产业集聚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低于15家(其中台山、开平、恩平市不低于10家),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园区总面积60%以上。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五)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园区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园区搭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通过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80%以上。

(六)政策体系完备。园区具备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产业园所在市(区)政府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有针对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

(七)社会效益显著。园区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经济产业发展以及助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江门市人社局结合各市(区)产业园建成情况和工作计划,发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认定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实际运营企业或各市(区)人社部门。各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申报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江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先向企业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由其所在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推荐给江门市人社局。

第八条 江门市人社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采取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园区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审,拟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

第九条 对拟定的市级园区认定名单,经江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江门市人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江门市人社局授予“江门XX(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对获评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园资助;从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次年起,每年对评估为合格以上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2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为3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建园资助和运营补贴的申请材料以江门市人社局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园区建园资助资金、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产业园场地购置及租赁、基础设施建设、附属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保养维护和信息化建设、场地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机构培育、机构人才培养、产业园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学习交流、人力资源业态发展研究等项目。

第十二条 江门市人社局是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江门市人社局建立市级园区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市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入驻机构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园区日常管理情况将纳入对各地人才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完善或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取消当年产业园运营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0750-3935271


《关于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文本解读

《关于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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