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海关关于印发《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启动政策起草工作,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海关共同制定《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开放共享管理、考核与奖惩、附则。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和管理单位、用户、开放共享、省共享平台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二)部门职责。
1.成立市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统筹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明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江门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管理单位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3.明确管理单位作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职责;
4.明确用户单位作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履行的责任。
(三)开放共享管理。
1.明确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
2.明确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省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服务;
3.明确管理单位应做好科研仪器设备维护,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确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
(四)考核与奖惩。
1.明确考核结果应用,对评价考核结果优秀或良好的管理单位,根据省、市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情况统筹予以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申请我市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采取限制措施;
2.明确对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五)附则。明确《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咨询电话:0750-822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