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一、制定背景
因《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江科〔2020〕13号)实施期满,为完善实验室体系,持续推动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修订出台《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2号)
3.《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
4.《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主要涉及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范围定义、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
(一)范围定义。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包括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二)认定条件。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参照广东省相关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标准,结合江门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条件,通过建设培育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创建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1.江门市重点实验室应符合5方面条件:⑴对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求上年度主营收入不少于1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对事业单位申报的不作此要求;⑵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⑶研发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⑷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累计投入不少于300万元(软件类创新平台不受该条款限制);⑸申报单位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获批1项市级或以上科技项目、获得1项科技奖、获得1项知识产权以上3项其中一项。
2.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5方面条件:⑴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150万元;⑵上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⑶全职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学位或中级(含)职称以上的比例不低于全职科研人员总数的30%;⑷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3.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本条件是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以上的人员占科研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40%;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对于申报单位是企业的,要求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1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其中须有1项发明专利)。对于申报单位是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要求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获批市级以上研发项目不少于3项,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4.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依托单位需具备3名(含)以上市级或以上科技特派员,需与进站特派员签订服务协议。工作站在考核期内需新引进5名(含)以上市级或以上科技特派员。
(三)认定程序及考核评估。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论证、公示、认定授牌。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称号。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报告平台运行情况。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涉及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江科〔2022〕117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咨询电话:0750-822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