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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0-0020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07-03
名称: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的通知 江交局〔2020〕41号 (已失效)
文号: 江交局〔2020〕41号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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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的通知 江交局〔2020〕41号 (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 -

图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

解读文本: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




JMBG2020024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的通知

  江交局〔2020〕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林启宁,联系电话:3858922。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行为,确保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门市管及县管公路水运工程属于必须招标且在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范围应遵循《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发改投资〔2019〕267号)的规定。

  第二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备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范本规定编制。

  第六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范本格式在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不得修改“申请人须知”、“评审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相应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第七条 招标人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中应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网页截图作为拟投入项目人员、财务及单位业绩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对范本条款有修改的,可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招标文件报备时,应同时附上项目经审核的清单预算,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前附表、评标办法、专用条款等项目专用文本内容按程序办理备案手续,修改范本条款的,应在报备文件中作出说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对作出说明的条款进行备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收到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可按程序开展下一环节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涉及招标内容、强制性要求、合同调价或变更约定、评标办法等实质性内容的,应按第十条规定备案后发出补遗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及各级主管部门应注意招标文件的保密,相关人员在发布公告及招投标结果公示公开招标文件信息之前,不得将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向外界泄露。如采用系统实施文件报送的,宜对相应的查询数据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同一招标人编制相同类型的招标文件时,设定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的标准和原则宜保持一致性。

  第十四条 各招标人申请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需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因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认真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有针对性地修改招标文件,尽力避免重新招标再次失败。重新招标时,应重新报备招标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对重新招标原因和招标文件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办理交易申请手续时发售的招标文件必须是经备案版本。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监管,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作为不良记录录入“江门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一)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二)报名家数超过30家时,放弃递交标书的投标人超过报名家数的30%;

  (三)招标代理、招标人或评审委员会专家有干预的情况;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异议的,且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实的;

  第十八条 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应将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如实记载于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并附上公示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远程视频监督,避免和减少人为干预,降低廉政风险。同时应按照“双随机”原则,每年在所辖项目中抽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招标文件编制、报名、抽取专家、开标、评标、专家打分、投标人业绩等实施全面复查,复查工作由专家、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

  第四章 招标投标的专家管理

  第二十条 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交易的公路水运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抽取工作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在抽取专家时,应在全省范围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不得指定地域。为避免项目信息泄露,应要求专家对集合地点、评标时间等事项保密,并应要求专家在同意评标后,不得与投标单位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接触和联系;若具备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专家应就近在相应的交易中心评标室实施评标。

  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或所在交易中心备案酒店安排评标委员会住宿,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管及县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相应子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实行监管分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本单位管理项目的评标工作。若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代表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宜由固定人员参加。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前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投诉处理及信用评价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受理异议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异议处理情况应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应要求投诉人提交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未提供已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投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使用按照《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投标档案,对于报名但无故不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弃标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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