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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2-0016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26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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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2-04-26 浏览次数: -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音视频解读:《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出台和更新PPP模式相关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推动PPP模式逐步向着规范化、高质量方向发展。随着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双循环战略的实施,PPP条例立法加快进程,PPP模式也将在拉动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稳投资、保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1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也从宏观上提出了鼓励和规范发展PPP模式的新要求。2021年8月16日,广东省财政厅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和各地市财政局征求《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进一步推进广东省PPP模式高质量发展。

  江门市在全省推广PPP模式起步早、行动快、效果好,经过多年的PPP政策推广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项目实操经验。由于对PPP政策把握不准确,部分PPP项目还存在实操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需因地制宜出台本地区的PPP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PPP项目的操作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实际制定《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三)《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六)《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44号);

  (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的通知》(粤财金〔2018〕57号);

  (九)《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等。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含十一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分工及工作机制、储备管理、采购管理、执行管理、移交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1条内容。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暂行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对于江门市域范围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与建立工作机制。一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PPP项目财政管理工作,履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等职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并对本地区申报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二是发展改革部门履行PPP项目的投资管理职责,主要负责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及立项批复、加强对PPP项目及相关失信行为的监管,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开展有关工作;三是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做好PPP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四是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PPP项目的前期、采购、建设、运营、绩效评价及移交等全生命周期有关工作的具体执行。五是为加强对PPP项目的统筹协调,切实推进PPP项目工作进程,《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评联审机制、法律保障机制、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及时协调解决PPP项目工作中的事项与问题。

  (三)明确PPP项目操作规范。一是规范PPP项目的储备和发起。规定PPP项目应当纳入发改部门编制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预计划、年度计划,并与财政部门编制的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与“两评一案”评审,并明确全市的PPP项目要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二是规范PPP项目的采购。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采购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次完成采购意向公开、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发布采购公告、评审、确认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发布中标公告等工作。三是规范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等执行。明确全市PPP项目建设应符合《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营责任,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四是规范项目移交的标准与范围。明确组建项目移交工作小组,编制移交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依法合规做好各项移交手续。

  (四)明确PPP项目绩效管理。一是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二是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三是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四是明确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定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明确PPP项目监督管理。一是强调项目信息的公开透明,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等主体应及时发布、更新PPP项目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二是强调各方监督职责的行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的全过程动态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社会公众有权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六)明确PPP项目负面清单和风险管理。一是加强项目建设风险的防控,规定未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加强财政支出责任预警,规定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占比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三是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的5类行为。

  (七)明确违反《暂行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项目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或失信行为,将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开。

  (八)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暂行办法》拟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工作。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方式:江门市财政局政府投融资和金融科,3501666、3501667;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3278665。)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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