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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2-0011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3-03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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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

政策文件:《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图解:《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

  二、适用范围

  除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外,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我市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 0.2%、0.4%、 0.6%、0.8%、0.9%、1.0%、1.2%、1.4%。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

  四、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社保经办机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的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五、不纳入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的情形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六、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一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上浮二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下浮二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小于50%(含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一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5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4.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一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5.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上浮二档)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七、工伤保险费率其他浮动因素

  1.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在我市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3.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八、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费率缴费,但其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在该浮动周期内仍继续执行。

  用人单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从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其提交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后的次月起享受费率下调。

  九、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如需进一步了解《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请致电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0750-3935236。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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