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是2020年中央政治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题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粤知〔2021〕11号)等文件,修订出台《江门市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介绍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扶持资金分担比例。
第二章:部门职责。规定各级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第三章:扶持范围。明确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范围。
第四章: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明确11项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的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五章: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明确4项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六章: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明确3项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的奖励标准。
第七章:资金申报和审批。规定各类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批流程。
第八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章:附则,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亮点
(一)降低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和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的资助标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粤知〔2021〕11号)有关要求,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
(二)增设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助,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加大对转化运用的支持。
(三)新设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强化利用专利分析开展产业专利布局、发展方向与创新路径导航。
(四)新设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维权工作,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五)提高了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引导创新主体积极申报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意识。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