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5日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市气象局组织开展,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本次评估工作的开展实施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是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组长为市气象局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为单位相关科室人员,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二是制定立法后评估方案。立法后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的组织、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本次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气象局委托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进行,通过实地走访、专题调研、文献调查和座谈会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上级气象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等专家参与座谈论证,全面评估《规定》的施行情况。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进行多维度的评价,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五是形成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调查文件、座谈会、实地调研的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在此基础上,评估工作小组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规定》实施主要成效
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要求,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于2020年3月2日审议通过了《规定》,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自施行以来,在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气象灾害防御体系逐步完善。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了以气象预报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和应急响应机制,“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指导思想在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我市建立健全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流程和考核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加强。《规定》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通过立法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多方联动协作,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了社会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其中,教育部门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应急管理部门、供电部门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大型演练,以确保能迅速有效地应对气象灾害。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公众对气象灾害的认知,还强化了公众应对气象灾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立了气象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覆盖面等进一步提升。特别是《规定》确立的停工停课机制和重点单位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动机制。
(四)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实施四年以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能够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及时更新或解除相关信息。同时,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也能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这些预警信息。这使得公众能够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最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从而提前做好防御准备。
(五)预判通报制度发挥积极作用。《规定》中设立的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在气象灾害应对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会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风险预判信息,使各有关部门均能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三、《规定》立法质量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规定》是我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的权限,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规定的气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职责等作出细化规定,并没有违反上位法,立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主要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存在冲突,亦不存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条款。
(二)合理性评估。
《规定》主要规定气象主管部门、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权利义务,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经对《规定》条款内容逐一进行评估,可以发现其主要内容均合理且具备正当性,不存在对任何职能部门的歧视或差别对待,《规定》的主要条款都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的正当性和平等性。此外,《规定》在制定时亦充分考虑了当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需求,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
(三)协调性评估。
《规定》是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适用范围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与有关国家政策相协调。同时,由于各地区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仅有上位法规定时难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规定》在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突出体现了江门本地的实际需要,重在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升江门地区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与上位法及其他同位阶制度体系相协调,并不存在抵触之情形。
(四)可操作性评估。
《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的种类、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要求,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的职责分工,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能够有效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整体上来看,《规定》施行四年以来,与当今社会现状基本相符,对于气象防御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总体来看,《规定》的大部分条款明确、完备、可行,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规范性评估。
《规定》大部分规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条款之间逻辑结构严密,条文表述准确、精炼,没有歧义。但部分条文语言表述不够精准、规范、简明,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规定》整体上的立法技术是规范的,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六)实效性评估。
《规定》实施四年以来,所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展现出了良好的实效性和影响力。通过对比立法前后的效果,可以明显看到,《规定》不仅得到了大多数职能部门的严格遵循和执行,而且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规定》有效落实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实现了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立法目标,与当前形势契合,充分证明了《规定》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远超过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四、《规定》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职责定位与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中部分职能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定位仍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导致协调不足、信息共享不畅,影响防御效率和准确性。
(二)执法与法律责任不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职能部门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以及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突显。
(三)信息化建设、预警体系及应急救援体系有待完善。目前部分区域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滞后,尤其是部分渡口、港口等重点区域地区缺乏独立监测设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还不够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难题尚未完全破解。同时,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在基层尤其薄弱,镇村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加强,“十个有”和“六个有”标准尚未完全落实,需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整体防御能力。
(四)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力度不足,公众防范意识有待提升。部分公众对气象灾害危害认识不足及对预警信号不够重视,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缺乏。
(五)防御范围和能力未与时俱进。江门地区的海洋牧场、海上风电、低空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但《规定》缺乏对新业态的科学气象防御和规范措施,需加强对新业态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五、评估结论和建议
评估组认为,《规定》施行以来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对于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减轻灾害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紧密结合江门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实际。但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相对有限,难以适应当前及未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如下:
(一)适时启动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1.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制度措施,提高行政约束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措施,增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作实效。创设联合执法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执法效率。
2.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协作机制上,细化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流程,明确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防御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广运用台山市“三十合一”防减救应急指挥平台的工作机制与功能定位,消除沟通障碍,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效率和效益,全面提升我市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加强气象信息化、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与规范。一是规范监测网络布局和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架构,加强气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增加建设和升级气象监测设备、扩大监测覆盖范围、优化数据传输系统,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规范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二是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设,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协同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升救援能力。通过加强上述体系的建设,将有效提升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4.扩大保障措施范围,提升科学防御能力。特别是针对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港航物流、滨海文旅等新业态对气象防御新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海洋牧场、海上风电、低空经济等新业态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创设明确的联动机制,并根据江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从而适应不同功能区域对气象防御的差异化需求,达到共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的目的,为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保护等提供保障,为新业态的生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力度。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气象灾害知识;同时鼓励通过新渠道、新形式和新方法,拓展多样式、多元化的宣传途径,如网络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等,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向社会公众传授防灾减灾技能,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