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19幢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由 代管。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发挥决策咨询和参谋辅政作用,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研究论证相关政策可行性,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组织收集各类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及时掌握前沿工作动态,为政府工作建言献策。受委托参与相关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项目等的研究论证。加强与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的学术交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组织纳入中共 机关委员会管理。在本单位未单独成立党支部的情况下,本单位党员由中共 机关委员会安排加入已有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本单位党员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推动各项职责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按照中共 机关委员会的工作要求,配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配合落实“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员纪律意识、廉洁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共 机关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单位聘任,一般任期为5年,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
(三)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行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议程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确定。行政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先由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吸收、集中参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提出决定意见;
2.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涉及重要议题需要集体表决的,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如果出席成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的,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3.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对于涉密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带头履行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本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文件以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岗位。
(二)议事规则:本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部室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落实工作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享有本单位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支持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方式享有知情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反馈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坚持公益属性,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严格遵守保密相关制度和规定,筑牢安全防线。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本单位预算管理和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制度等,规范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接受举办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或变更的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二)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1月4日经中共江门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