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江门市社会治理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经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现将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报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邮寄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jiangmen.gov.cn
(三)传真:0750—3273605
(四)江门人大网: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以智慧赋能综合网格运行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标杆城市,实现更高水平法治江门平安江门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综合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依托“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协同开展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排查化解、法律政策宣传、民生公共服务等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党政统筹、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智治支撑的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条【主管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按职责权限承担智慧网格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下简称智慧网格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网格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开展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智慧网格服务管理。
第七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统筹整合城乡社会治理各项经费,保障社会治理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村(社区)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综合网格与网格员
第八条【网格划分设置】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规模适度、标准统一、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综合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示综合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鼓励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布或者向村(居)民推送本款规定的网格基本情况。
综合网格划分设置及其变更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网格事项入格审查】 县(市、区)应当建立智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以下简称网格事项)入格审查制度,结合实际将智慧网格联动部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以及市、县(市、区)交办的其他重大社会治理工作事项纳入网格工作任务范围,并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市网格事项准入分类目录。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分类目录会同智慧网格联动部门编制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确需调整的,可以由县(市、区)智慧网格联动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审核批准,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十条【网格人员配置】 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有人口数量、社会治理工作量等实际,分类配置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专业网格员。
每个综合网格设一名网格长,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党员骨干中选任。
专职网格员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按照规定统一招聘或者选任,可优先从村(社区)基层辅助人员中招聘或者转任。社区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
兼职网格员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辅警、志愿者、社工、新就业群体等担任。
专业网格员由各智慧网格联动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综合网格的服务管理人员担任。同一专业网格员可以对应多个网格。
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具体选聘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网格人员职责】 网格长是所在综合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当组织协调综合网格内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并完成综合网格内基础数据动态信息、网格事项采集上报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专业网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处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网格事项。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智慧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一)收集群众服务需求和信访诉求信息,重点巡查事件多发区段、重点要害部位和人群集聚场所,协助做好综合网格内的问题隐患排查;
(二)协助有关部门采集核查综合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以及特殊人群、困难群体等动态信息;
(三)报告综合网格内涉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公共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案事件或者线索,对突发应急事件立即报警,并视情况协同处置;
(四)及时调解简单矛盾纠纷,协助群众诉求服务站点做好群众接访疏导工作、一站式解决群众诉求;
(五)协助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六)协助参与平安建设、扫黑除恶、综治维稳、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
(七)各级网格化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履职保障】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十三条【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筹制定网格员招聘录用、管理培训、薪酬水平等制度,统一网格员专属标识、服装、装备,加强网格员队伍规范化建设。
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智慧网格联动部门根据市网格化机构的统筹安排,分级分类对网格员进行政治、业务等培训,提高网格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专业网格员由派出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强化网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优先推荐竞选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绩效奖励】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将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制定智慧网格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专职网格员的考核细则,建立网格员合理退出和奖惩机制,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定期对参与智慧网格服务管理的先进单位(含综合网格)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多元共治
第十五条【党建引领】 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因地制宜推进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智慧网格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部门联动】 网格化机构应当与智慧网格联动部门、派驻机构等建立联系沟通、协调处置机制,共同推进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社会参与】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在综合网格内开展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方面志愿服务,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关爱服务。
第十八条【群众自治】 乡镇(街道)应当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居)民参与智慧网格服务管理的工作机制。
鼓励村(居)民通过群众诉求服务站点、12345 热线、各类信息服务平台群众端等线上线下渠道反映群众诉求和问题隐患,志愿参与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智慧网格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良好氛围。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二十条【智治支撑】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智慧网格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运用市域社会治理科技成果,整合智慧网格服务管理信息资源,实现综合网格工作数据共享、实时更新,指挥调度、问题处置、跟踪问效、业绩考核一体化。
智慧网格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将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对接融合。
第二十一条【数据研判】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定期对“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中的智慧网格服务管理数据进行问题梳理、关联分析、研判应用、工作预警,研究把握本地区社会治理的规律、特点和趋势走向,形成分析报告,为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 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智慧网格服务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统一交办】 网格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将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相关网格员,协助其精准掌握综合网格动态。
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应当由网格化机构统一交办,智慧网格联动部门不得直接交办。
未经法定程序,各级智慧网格联动部门不得将本部门法定职责纳入网格事项,或者推卸至网格员。
第二十四条【流转办理】 网格员发现网格事项时应当及时采集核实。网格事项经核实无误后,可以现场协调解决的,网格员应当即时协调解决,并将处理信息上传至“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不能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即时上传至“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
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网格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将网格事项分派至相关智慧网格联动部门处理。
相关智慧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格事项的处理,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网格化机构,并上传至“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
相关智慧网格联动部门认为网格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同级网格化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同级网格化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后再次分派。涉及职责争议的网格事项,由同级网格化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处置。
第二十五条【协同处置】 涉及多个智慧网格联动部门的网格事项,网格化机构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置,并跟踪事件办理情况。牵头部门应当将处置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网格化机构,并上传至“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
第二十六条【电子档案】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事项闭环管理具体办法,建立源头管理、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果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实行网格事项办理全过程电子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检查督办】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对上报的网格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
各级网格化机构负责监督网格事项的办理工作,并通过“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跟踪检查督办落实情况,对未及时办理单位给予警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网格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智慧网格服务管理工作中,网格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侵犯网格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专有名词】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综合网格,是指在村(社区)以下,以一定范围地理空间和一定数量人口为对象划分的,围绕人、地、事、物、组织等基本治理要素,统筹整合上级部门在基层开展的行业、专业网格化服务管理业务,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开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基本单元。
(二)网格员,是指在综合网格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专业网格员。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