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防疫指办告〔2021〕7号
为全面防范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风险,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通告如下:
一、我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该批次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冷库通”随附追溯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的出仓(库)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一单一码四证”),方可在江门市内储存、销售、加工,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冷库通”)准确、规范、真实地上报具体进口冷链食品的出入库信息。
二、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不能提供集中监管仓出仓(库)证明文件的,一律先行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开展核酸抽样检测和外包装预防性全面消毒。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提前按要求向各集中监管仓预约(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备货主、通关单、检疫证明、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约定运输车辆进入集中监管仓的具体时间。
四、集中监管仓要对入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先按比例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抽样,对每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内包装及产品核酸必检;要对进口冷链食品货柜内壁和每件货物外包装所有表面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集中监管仓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出具《江门市集中监管仓出仓(库)证明》。
五、对无集中监管仓出仓(库)证明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产生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我市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经江门市疾控中心复核仍为阳性的,相关涉疫产品及其销毁处理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各货主可根据就近原则,自行选择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具体收费标准由各集中监管仓与货主商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不能提供“一单一码四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九、我市集中监管仓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名单后续将由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及时公布。
举报投诉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消毒的通告》(江防疫指办告〔2021〕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江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第一批)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江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第一批)
注:各集中监管仓运营前应通过当地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组织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