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第十五条规定,药店营业场所的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其他特定条件:《验收实施细则》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一)企业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1名。 (二)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的,应当至少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各1名,其中1名应当为执业药师(药学或者中药学、下同),同时具有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视同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各1名。 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或者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执业药师1名。 申请经营范围仅含中药饮片的,应当至少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中药学专业)1名。 第九条 企业配备的下列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或者职称。 (一)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当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安装空调设备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要求,药品储存、销售、陈列区(库、柜)应当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销售、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十八条 配置能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配置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药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7040750552928444017201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