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规定,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除就地采挖就地使用无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外,其他的均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需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可按照法规规定酌情减免,但仍需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