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体功能为住房类的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4年内竣工(具体竣工期限按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
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三层的,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