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4.1.6“审查要点”第5款“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及第6款“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不包含“尚未实际建设部分”,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且应尚未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