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不动产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综合上述条例细则,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交的原始资料应由不动产机构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可退回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