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民法典》规定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属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使用权指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第一条“规范登记业务受理”规定:“(六)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有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和林地上的林木。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3.综合上述法律规范,为避免不动产权属重叠,建议采用方法2,将a村的证收回注销,重新编号登记JE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给b。具体操作可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办理林权注销和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