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民事活动不违反《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1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6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综上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