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综上所述,在所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详见2)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详见1),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建议您向属地登记部门咨询或办理具体业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