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1.2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闲置土地信息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4.1.5规定了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并不包括闲置土地信息。2.综上法律法规,对于空置过久(一般自获取使用权超过2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建议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向自然资源部门获取土地是否闲置的信息。在确定没有闲置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