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因此,对于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房屋的,需按照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进行登记发证。2.对于未完成规划验收的,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三条:“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的规定办理。3.对于未完成竣工验收的。由于竣工验收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职能,建议向属地住建部门咨询办理。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建议您向属地登记部门咨询或办理具体业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