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第五条“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3.综上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需符合相应条件,建议您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后,再依申请为其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