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房屋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公安门牌编订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图纸;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8)经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报告;
(9)不动产权属证书;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新建商品房屋另提交:
(1)商品房屋权属申请表;
(2)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规划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