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5、完(缓、免)税凭证;
6、预告登记证明;(已预告登记的提交)
7、宗地图和分户平面图;
8、按下列事项分别提交的材料:
(1)买卖: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2)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3)互换:房屋互换协议或房屋互换合同;
(4)继承(受遗赠):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作价出资(入股):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书;
(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7)不动产分割、合并: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司法取得:法院已送达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9)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其他视为转让的:相应的合同和批准的文件。
9、有关批准文件或决议书。[转让方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属国有(含集体的国有资产)的,经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3)转让宅基地上房屋的,还应提交受让方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4)未办理受让方土地证的,还应提交:造成宅基地转移的证明文件;原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若需地籍调查则提交);经数字化地籍测量的办证宗地图;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未成年人房屋的交易登记,其监护人还应提交经公证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11、对单独用地上的房屋还应提交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土地交易鉴证书(别墅除外);
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凭证;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