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