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5、 权属证书、证明发生下列变更的,分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属房屋变更的才提交)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提交地名办或公安部门的街道门牌号变更证;
(2)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证明:属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委批文或事业登记局出具;属社团组织的,民政部门出具;境外的,经公证(认证)的登记地出具;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3)面积增加或减少或房屋结构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批准改(扩)建文件及附图;经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经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报告;经市审图中心审核的修改房屋平面图。若影响房屋结构、外立面等,还须提交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6、抵押当事人变更抵押权内容的书面协议;(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
7、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
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
8、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
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
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
9、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属本项变更登记提交)
10、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及完(缓、免)
税凭证;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