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规定,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