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修订的《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对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特大灾害损失的,也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为救灾工作争取宝贵时间。同时结合近年来自然灾害影响及我市实际情况等,对涉及死亡(失踪)、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等响应条件进一步优化完善,实现早响应、早救助。
(二)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明确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市减灾委名义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市Ⅰ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修等14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明确市减灾委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市减灾办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参照省减灾委员会设置,除现有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外,新增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市疾控中心、市邮政管理局、有关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作为组织指挥体系的一部分,并明确工作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响应。加强与省、县(市、区)的上下衔接,省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级应急响应;县(市、区)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报送频率等,明确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同级减灾办报送灾情信息。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各类救助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