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
首先,制定《裁量权基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新时代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应急管理领域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相继修改。制定《裁量权基准》是当前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执法实践的需要,对于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和提高全系统执法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制定《裁量权基准》有利于推动提升全系统执法规范化水平。《裁量权基准》从国家层面统一了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度量衡”,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合理限制和规范,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原则性规定和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了细化量化,并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能够使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规范,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正当行使。
第三,制定《裁量权基准》有利于统一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目前已经有不少省份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因裁量标准不统一、裁量幅度不合理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应急管理执法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