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央、省有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江门市全面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对江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