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工作协调机制、政策审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保障制度,制定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配套规定,正在抓紧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6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21条规定,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