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