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江卫〔2016〕255号),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直至死亡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