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细则》是联合基金组织、运行与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规范了联合基金设立流程。《细则》构建了联合基金组织管理架构,明确各方职责、权益,为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二是丰富了联合资助方范围,规范了联合基金命名方式。对于联合资助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资助方协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独立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同时增加了对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可予以合并设置基金。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联合基金的出资比例。《细则》将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的出资比例结合联合资助方的不同作出区分,对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的,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出资。联合资助方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出资,重点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投入。
四是增加了企业投入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表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是完善了组织实施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细则》将原《工作指引》中“省基金委从联合资助方资金中按3%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调整为“省基金委每年可从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资金(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中按3~5%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或由联合资助方将同等额度的费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体额度及付款方式协商确定”。根据工作实践情况,可按照资金投入规模大小及管理成本商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费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