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通俗的讲,除了集资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外,其它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吸收资金,但通过广告服务、代言、业务代理等方式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的,获得的经济利益也要被追回向投资受损群众进行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