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2008年SNA关于资产的定义,纳人资产负债核算范围的土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某个或某些单位能够对其行使有效的所有权,二是其所有者会因对土地的持有或在一段时间内的使用而获取经济利益。
原则上,资产负债核算中应当将土地的价值与土地之上建筑物的价值分开核算,但在现实中,土地经常与其上的房屋或其他构筑物及种植园等一起被购买或出售,难以区分土地价值和其上建筑物的价值。为此,土地价值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核算:一是如果可以直接获取其上有建筑物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可直接使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估价;二是当无法直接获得土地价格的数据时,可采用土地建筑物比例法,即根据利用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或土地和建筑物的合并市场价值,与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的比率,推算出土地的价值;三是如果土地价值不能与其上的建筑物、种植园等分开,且后者占比较大,土地价值应一并计人建筑物、种植园。
在我国,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一般是一同买卖,当人们购买一套住房时,并不能区分出购房款项中有多少是用于购买房子本身,有多少是用于购买楼房下面的土地。因此,在我国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下的房屋和构筑物中包含了房屋和构筑物下的土地的价值,土地暂未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