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别案件量大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提出参审数上限在30件以上设置的意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后实施。高级人民法院应统筹辖区整体情况从严把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批量系列案件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案件数以核定是否超出参审数上限。具体折算比例,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